影视大佬跨界 Web3,有哪些“法律坑”?
2022-10-21 17:25:00 小编 人浏览

18号晚上,“星爷”周星驰第一次注册自己的社交账号,而这个社交账号的第一条博文正文,不是什么新电影的宣传,而是一条招聘启事!“星爷”表示要亲自下场招揽web3人才。

此消息一出瞬间引爆全网,“星爷也要进军元宇宙?”,“web3和影视创作有啥关系?”……尽管网友们震惊不已,但事实上,这并不是娱乐行业在web3领域的第一次试水。早在今年一月份,诸多影视公司就宣称成立元宇宙新部门,开始招兵买马,抢先布局。

目前国内来看,这些娱乐公司和元宇宙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有三大类,一类是虚拟人,一类是影视作品NFT化,还有一类是利用VR技术制作的综艺节目。这其中最为火热,也是大众接受度最高的,就是虚拟主播。在某字母站上TOP1的虚拟主播,粉丝数已达312万。今年8月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其中就明确提到要运用AI(人工智能)和虚拟数字人等技术产品,探索发展虚拟品牌代言和虚拟直播经济;今年6月份,《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培育“元宇宙”新赛道、促进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等行动方案的通知》也提到要融合沉浸式、数字人等技术,提升直播带货、虚拟购物体验,拓宽线下商业运营模式。虚拟人直播看起来是形势大好,但是飒姐团队还是要提醒各位读者,即使是搞娱乐产业,也要始终挂起心中的法律警钟,虚拟人直播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虚拟人的责任承担

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虚拟电商直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真实的工作人员虚假直播,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问题就是如果虚拟的主播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能否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这里其实就涉及到虚拟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虚拟人是否能像真实的自然人一样承担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是人工智能作为类人类智能,是否能赋予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从国际实践来看,2017年沙特阿拉伯赋予了香港汉森机器人公司生产的机器人索菲亚以公民身份,这是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统可被列为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根据中国信通院四月份发布的《人工智能白皮书(2022年)》,其中提到我国尚未出台人工智能相关的统一法律,但是2021年11月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共同形成了治理人工智能底层要素的坚固法律体系。从以上法律的具体内容来看,责任承担主体还是着眼于虚拟人背后的设计者生产者,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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